足球裁判:运用有利条款应注意的事项

足球裁判:运用有利条款应注意的事项

  足球裁判:运用有利条款应注意的事项

  

  (一)裁判员运用有利条款,首先在认识上要搞清什么是有利条件。所谓有利条件是指被犯规队存在明显的进攻机会或得分机会,具体表现为当控球队员被犯规时,该队员并没有失去控球权,还能继续比赛,或者该队员虽然失去了控球权,但球仍然在同队队员控制下,还能继续比赛,而且两者都具有明显的进攻机会或得分机会。如果认识上带有片面性,势必会影响运用有利条款的水平。
  
  (二)为了运用好有利条款,裁判员在场上必须要有宽阔的视野和敏锐的预见。就是说要时刻保持适当范围的"面上"的观察,预感、预见随时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。如在激烈的争夺中,队员可能出现犯规,在尚未造成事实前,裁判员即应在思想上有所准备。同时,对犯规可能发生地点的周围环境、双方其他队员的位置、发生犯规后的演变条件和发展趋势等均应有所了解。只要做到事先胸中有数,才能在犯规后立即作出"判"或"不判"(即运用有利条款)。如果裁判员在场上的观察范围仅在一个孤立的"点"上,观察的内容仅只在一个单独的犯规动作上,对围绕着队员犯规的周围环境、犯规后的发展趋势毫无了解和预见,是运用不好"有利条款"的。
  
  (三)为了引导比赛顺利地进行,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,裁判员在运用有利条款时,还必须考虑到临场比赛的气氛、队员犯规的严重性及其后果。若比赛中"火药味"甚浓,队员犯规情况严重,性质恶劣,尤其是故意寻衅、报复,如不及时判罚,必将产生一系列恶性连锁反应。在此情况下,裁判员应意识到主要矛盾不是减少比赛的停顿和运“有利条款”,而是如何采取措施制止队员的粗野动作,控制比赛秩序,因此要施以判罚犯规、警告或罚令出场,否则比赛就难以正常进行下去。
  

  因此,裁判员在一场比赛的裁判过程中,要善于审时度势、因势利导。通常,双方队员情绪正常,争夺虽然激烈,但在比赛气氛较好的情况下,可以多考虑运用有利条款。反之,运动员动作粗野、情绪反常、"火药味"甚浓则应予判罚犯规,进行处罚教育,除关系到可能进球的情况外,应少考虑运用有利条款,以保证比赛顺利进行。
  
  (四)比赛中球在不同场区如何运用有利条款,规则中并无规定,为了把有利条款运用得合情合理,裁判员对不同场区发生的犯规情况应有不同的考虑和决策,以维护被犯规队的实质性利益。裁判员运用有利条款,应考虑到对全队利益的影响。队员犯规地点不同,对双方的利弊也不相同,应该采取不同对待的办法,而绝不是把比赛场地划分为几个不同地区,各施其政,重要的是,根据当场形势,符合实际地运用有利条款。
  
  (五)规则第五章明确指出:"如果预期的"有利在那一时刻没有接着发生,则判罚最初的犯规。在实际执法时,对"那一时刻"的掌握尺度为2"~3"。时间过长,事过境迁,再予补判既不符合规则精神,也令运动员、观众反感,损害裁判员威信。
  
  (六)为了避免引起运动员和观众的误会,裁判员在发生队员犯规,决定运用有利条款不予判罚时,应以规定的手势(按国际足联规定的统一手势)示意,令比赛继续进行。比赛中,队员之间由于积极争夺,身体接触频繁,有时甚至很猛烈,但只要不犯规,裁判员员不应使用"继续比赛"的手势,画蛇添足是不可取的。
  
  (七)最后必须强调指出,裁判员运用有利条款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对犯规队员的教育与处罚。只要裁判员认为有必要,可在适当的时间或死球时,对犯规队员进行教育或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