助理裁判员发现在自己附近的掷界外球、或踢角球、球门球等有不符合规则情况时,应将旗上举加摇晃动作,提示裁判员予以纠正或另作判罚
(一) 开始比赛的程序:
通过掷币,猜中的队如决定选择进攻方向,则另一队开球并开始比赛。下半时比赛开始两队互换位置,并由上半时选择球门一方的队开球并重新开始比赛。
开球是比赛开始和重新开始的一种方式,包括:在比赛开始时;在进球得分后;在下半时开始比赛时;在每节决胜期开始时。
程序为所有队员在本方半场内;开球队的对方队员,应距球至少9.15米,直到比赛进行;球应放定在中心标记上;裁判员发出信号;当球被踢并向前移动时比赛即为进行;开球队员在球未经其他队员触及前不得再次触球。某队进球得分后,由另一队开球。
(二) 执法信号:
1. 裁判员的鸣哨:
为了不延误比赛时间,使双方尽快投人比赛和避免作出对犯规队有利的判罚,一般在执行球出界掷界外球、门球、踢角球或罚任意球时,如果队员的动作符合规则规定,裁判员可以不鸣哨,而用手势示意恢复比赛,使双方尽快进人比赛状态。但下列5种情况必须鸣哨:(开始比赛;裁判员停止比赛;胜一球;罚球点球;比赛时间终了)。鸣哨要求及时、果断、响亮。同时,还应通过哨声的长短、缓急和声音的高低来表达裁判员判罚的态度,使人能辨别出不同性质的犯规和违规等情况,其哨声一般是:开始比赛——长音,较响;严重犯规或危险动作——有力,洪亮;一般犯规——短促,响亮;进球——长音,响亮,略有起伏;出现争执——短音,连续;上、下半时结束——先短后长。
2. 裁判员的手势:
裁判员鸣哨后,应立即做出手势。手势应简单、清楚、示意确切。手势的作用主要在于示意下一步比赛应如何进行,因此,对运动员的犯规动作,裁判员一般没有模仿的必要。
裁判员的手势如下:
直接任意球——单臂前平举,手臂要消晰地指示方向。
间接任意球——单臂上举,掌心向前。此手势应保持到球被踢出进人比赛后,被其他队员踢或触及以及成死球时为止。
继续比赛——掌握有利。队员犯规,裁判员运用有利条款而不判罚时,应给以继续比赛的手势:双臂斜下举,手臂稍向前做连续挥动。
罚球点球——裁判员单臂向前斜下举,明确指向罚球点,可以不跑向该处
球门球——裁判员单臂向前斜下举,指向球门区
角球——裁判员单臂斜上举,指向角球区
罚令队员出场和警告——对队员罚令出场和进行警告时,分别出示红、黄牌。使用红、黄牌时,应一手持牌直臂上举,面向被处罚队员,并稍作停顿,使场内外均能看清是对哪一名队员进行处罚,同时须记录该队员的号码。
3. 助理裁判员的旗示:
助理裁判员的旗示是提示裁判员注意,所以,要便于裁判员观察。助理裁判员沿边线往返跑动时,应习惯于灵活地换手持旗,使持旗的一侧手臂朝向场内。不做旗示时,应使旗自然下垂。跑动时,持旗的一臂不应大幅度地摆动,以免造成裁判员的错觉。
助理裁判员的旗示如下:
越位——持旗上举向裁判员示意,当裁判员鸣哨令比赛停止后,再随即指向越位地点。
掷界外球——持旗侧上举,指向罚球方向。
角球——持旗斜下举,指向近端的角球弧(不论远端或近端球越出界)。 如有怀疑时,助理裁判员须先举旗示意球已出界。同时他应注意裁判员的动作,以防裁判员已作出了与助理裁判员不同的判决。
替换队员——当某队请求替换队员时,助理裁判员应待成死球时双手持旗横举,置于头的上方,向裁判员提出某队请求换人。
球门球——持旗前平举,指向球门区。
除上述旗示外,经裁判员委托,助理裁判员亦可以旗示向裁判员提供协助。例如:助理裁判员发现在自己附近范围内队员有犯规行为,而裁判员未觉察到时,助理裁判员可将旗上举加摇晃动作。当裁判员见到旗示并令比赛停止时,助理裁判员应将旗倾斜上举,指示踢任意球的方向。又如助理裁判员发现在自己附近的掷界外球、或踢角球、球门球等有不符合规则情况时,应将旗上举加摇晃动作,提示裁判员予以纠正或另作判罚